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重要出口企业、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排复工。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切实保障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序复工复产,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园区)
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财政局)
3.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充分发挥蓼河英才港作用,推广应用网络招聘服务,畅通中小企业用人信息发布渠道,收集发布、定向推送企业需求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招引人才,缓解企业招聘难、引才难问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4.加快推进双百工程建设。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各项准备工作。开复工后要对照“双百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把投资计划分解到季、落实到月、具体到项目。对在建项目,抓好施工组织,推动项目尽早竣工投用;对未能按计划开工或未达到建设进度的项目,合理安排调整施工进度,全力以赴加快建设,确保一季度全部开工建设,实物工作量取得明显进展,尽早形成有效拉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各园区)
5.狠抓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围绕2020年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项目等重点项目,落实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求。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开工月”活动,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发挥好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各园区)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7.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优先给予中小企业支持,担保费用可给予优惠。(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高新控股集团)
8.畅通信贷服务。发挥济宁资本中心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线上顾问、远程服务,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逐户了解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和丰富线上信用贷款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税务局)
1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1.建设中小企业载体。加快推进1.2万亩的四大产业集聚区、济宁创新谷建设,重点启动中日韩国际合作项目试验区、山东省新材料产业基地、医养健康产业集聚区、省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入驻产业集聚区、济宁创新谷的中小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高新控股集团、创新谷发展集团,各园区)
1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财政局、高新控股集团、创新谷发展集团)
1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畅通企业运输通道。建立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企业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切实做到保控、保畅、保运。(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16.加大专项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按程序纳入本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六、优化企业服务
17.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解决影响企业的堵点、痛点、难点,全力推行“开户即开业、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呼叫即回应”的“四即”模式,全面优化再造项目审批流程、减少项目申请材料、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环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强化企业服务。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机制,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发挥企业服务特派员作用,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园区)
19.加强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无法按时交货的外贸企业,积极协调市贸促会及时出具企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轻外贸企业违约损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0.加快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21.支持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科技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