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字(1994) 304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是实施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措施。创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源源不断地培育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生长点,培育现代科技企业家的场所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创业服务中心是由各地政府、科委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支持,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和水平。
三、创业服务中心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机制,组织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努力吸引国外资金并积极探索与外方合办创业服务中心,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四、创办创业服务中心的必要条件:
(一)所在城市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或具备较好的对外开矿条件;
(二)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足够的初期投入并制定相应的扶植政策;
(三)有明确的创业服务中心宗旨、任务和管理办法;
(四)能够逐步提高必要的孵化场地、服务设施和服务业务水平;
(五)必须完成供求信息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五、在孵化企业过程中承担创业时期部分风险的创业服务中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省市科委)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政策。开发区每年在税收返还中,应将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的上缴部分,返还给创业服务中心,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创业服务中心减免税收所得,应用于改善孵化条件。各省市科委、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在资金、政策、科技立项及场地、服务职能等方面,积极支持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六、创业服务中心对所孵化的企业,应提供各种必要的优惠优质的服务。通过协商,创业服务中心对所孵化的企业可以占有适当比例的风险股或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投资权及其转让权。
七、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项目,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时,应积极向创业服务中心孵化成功的企业倾斜。经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应积极进入开发区,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开发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企业进区。
八、经省市科委批准,在科委系统和开发区内均可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并向国家科委备案。省市科委是当地创业服务中心的统计体系,制定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按年度从创业服务中心自身发展、孵化企业成功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新产品数量和毕业企业状况等方面评价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另定)。对办得好的企业服务中心将进行认定并颁发“优秀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以推动全国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九、各地创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建好中国式的“孵化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科委
19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