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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促进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对策研究

  摘要: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跃、科技成果丰富,在支持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本文在对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特点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所处外部环境、单位内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跃、科技成果丰富,在支持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新出台或修订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日趋活跃,转化成效日益显著。

   一、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特点

总体来看,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政策层面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在推动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环境优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改革试验田”作用

200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关村建设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在对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启动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这项试点也是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实施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一,即授予中关村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价值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以及部分收益权。

中央在京科研事业单位关于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探索并未就此止步。在2011年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会同北京市相关委办局,在对高校、科研机构试点实践进行深入总结的基础上,针对问题和需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即授予中关村内11家中央级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的完全自主决定权,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

这项试点在全国范围率先打破了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管理制度的固有框架,揭开了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相关试点内容已纳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终从法律层面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的“破冰”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实践探索,推动了政策法规环境的不断优化,同时,高校、科研机构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拥有了更有利的土壤条件。

(二)组织层面大胆创新、积极作为,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并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目前,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主要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成果转化工作。但从政策落实来看,法规文件不能替代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组织流程。正是意识到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建设方面大胆创新、积极作为,为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是制定并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围绕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和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处置与定价、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比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分别于2015年底出台了《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处置与利益分配办法(试行)》《北京大学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等。华北电力大学围绕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和人员激励、人事管理和岗位聘任等,出台了系列管理制度。中科院在2016年先后出台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为各研究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工作组织模式。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围绕转化方式、转化机构设置、支持方式等探索了系列新模式,为我国其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经验参考。在转化方式方面,清华大学除了专利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模式,还形成了许可结合投资的混合模式,以及合作研发、成果共享等协同创新模式。中科院计算所2010年首创专利拍卖模式,成交率41%,引起广泛关注。在转化机构设置方面,清华大学设立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OTL)、技术转移研究院以及校地合作办公室等机构;北京化工大学构建了“3+6+N”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即3个实体研究院、6个非实体研究院和N个技术转移中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面,中科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社会资本成立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实现了技术与资本的联动。

(三)效果层面日益显著、亮点频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跃度高,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成效日益显著。其中,清华大学连续4年到款的科研经费超过40亿元,2016年达到48.65亿元。截至2016年底,38所中央在京高校国内授权有效专利达64265件,其中约94%为发明专利;42所中科院在京研究所国内授权有效专利26808件,其中发明专利约占96%[1]。从技术合同登记情况看,2016年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合同登记额合计70.45亿元、技术合同数8798项,分别比2011年增加了44.7%和12.5%[2]。2016年,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帮助各类企业新增销售收入3831亿元,利税472亿元。

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在成果转化方面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比如,2016年,中科院计算所以知识产权许可方式支持设立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各类智能云服务器、智能终端以及智能机器人的核心处理器芯片研发。公司成立当年即完成天使轮融资,估值近5亿元人民币,2017年,公司完成A轮融资,估值10亿美元,跻身人工智能领域独角兽公司行列。再比如,清华大学神经调控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通过“知识产权独占许可+转让+成立校企联合研究机构”的方式,成功实现神经调控技术成果的转化。基于相关技术生产的脑起搏器系列产品打破了美国技术垄断,获批投产上市近3年时间内,总植入量约4000例次,累计为患者节约支出近3亿元,相关研究成果获得2015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在取得系列突出成绩的同时,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问题

“科技成果”作为一项特殊的“国有资产”,目前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系列管理规定同时并行的情况。这两类规定关于科技成果管理,存在较大差异,前者采取充分放权和加强中后期管理方式,后者仍是严格审批和备案管理模式。以科技成果定价为例,现行政策允许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但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作为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价值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也导致高校、科研机构无所适从。

尽管2017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将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原由财政部负责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调整为由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备案程序,缩短了备案时间,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定价,仍然沿用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思路,采取评估+备案的管理方式。

此外,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方面,综合考虑流程优化和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很多科研事业单位采取“两步走”方式,即先由单位作为出资主体,同时完成针对科研人员的股权奖励,然后再将科技成果出资所形成的由单位持有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单位所属资产管理公司。但在实践中,可“两步走”并做“一步走”,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新设立公司为例,单位可直接将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登记为出资人,而不用先将单位登记为出资人,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资产经营公司名下。但上述方式省略了一个环节,即事业单位将股权无偿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的报备环节。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事业单位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处置资产,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周期较长。目前部分单位实践中上述环节的缺失,很可能会给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项目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一些潜在的“隐患”或成为规范管理上的一个“瑕疵”。

(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政策的细化和完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政策,包括政策制定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两个层面的配套政策,以及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的细化和完善,这些都是影响科技成果顺利实施转化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在相关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还需进一步研究深化,部分激励情形无法获得税收支持。在股权激励方面,目前由激励对象组成的合伙制或公司制持股平台,无法享受获得激励股权时暂不纳税政策,且合伙制持股平台的自然人合伙人(即激励对象)在获得股息红利和转让股权时,需按照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适用直接持股时的20%税率。在现金奖励方面,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但科研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现金奖励,以及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项目收益分红,还无法享受58号文件的税收支持政策。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管理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部分政策尚未有效落地。比如,现行政策提出了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分类管理原则,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但未就上述人员获得奖励的审批流程做具体规定,导致高校、科研机构落实相关人员激励政策时仍存顾虑。

三是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认识不足,尚未制定与成果转化需求相适应的内部配套政策体系。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成果转化审批、人员激励、绩效评价等方面,对原有政策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和突破,需要高校、科研机构重新梳理和建立新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体系和支持政策。从调研情况看,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对相关政策落实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动力不足,原有工作和政策体系难以满足新的工作要求,直接影响政策落地。

(三)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问题

近年来,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和投入的科研经费规模不断增大,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断增多,表现之一就是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不断增大。但是从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情况看,截至2016年底,38所中央在京高校和42所中科院在京研究所分别有5034件专利和2461件授权专利实施了转让或许可,仅占全部授权专利数量的7.8%和9.2%。从技术合同额的规模来看,2016年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合同登记额合计70.45亿元,而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2016年科研经费合计已超过70亿元。

专利作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之一,从相关数据看,真正实现转让、许可转化的比例并不高,主要原因是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目的大多是结题验收、职称评定等,偏离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即产生商业价值并通过建立保护机制,激励创新和投资。正是因为科研人员对专利和成果转化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高校、科研机构形成的专利成果虽然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保护力度小,商业化价值开发难度较大,企业很难用上,专利本身并不具备较好的转化条件。

(四)科技成果的专业化管理和转化相关要素资源的整合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技术+资本+市场”的要素资源整合过程。实现相关资源的整合,既需要有适合转化的科技成果,同时也需要能够帮助高校、科研机构实现资源整合的专业团队、服务机构和政府支持环境。但从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实际需求看,仍然面临缺乏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管理团队、缺少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以及政府在部分环节的支持不足问题。

一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管理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我国高校、科研机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如我国高校拥有的专利数量约是美国高校的30倍,但高校从事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管理的人员数量仅为美国高校的1/10,且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多是拥有博士学位、MBA学位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管理团队中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相对较少。

二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方面,缺少“大而强”的高水平服务机构。现有服务机构大多仅是提供简单的信息交换和交易对接,很少有机构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发明评估、质量管理、市场分析、商业推广、交易估值、谈判签约等系列服务。高水平服务机构和平台的缺乏,难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良性循环,难以真正促进技术、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是在政府支持方面,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前期基础性、概念性研究,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还需进一步加强。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链条上,应用类、具有清晰产业化前景,特别是经过小试、中试的科技成果,能够比较顺利地与资本和市场对接,但高校、科研机构拥有的还需进一步概念验证的研究成果,由于风险较大,尚未跨越“死亡之谷”,比较缺少资本的支持和市场的关注,这个环节尤其需要政府补位,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此外,专业、高效的管理团队是高校、科研机构顺利实施成果转化的关键之一,政府部门在相关专业人员的引进、培养和经费支持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提升中央在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科技成果与其他形式国有资产在管理方面的差异建议进一步梳理规范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启动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包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以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比如,对于科技成果定价,建议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可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资产评估结果不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支持政策,同时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一是在科技人员激励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方面,建议将激励对象所组成的持股平台纳入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研究将股权分红奖励和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的收益分红奖励,纳入科技人员现金奖励个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二是关于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参与股权或现金激励,建议进一步做好现有分类管理规定与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和廉洁自律管理相关规定的衔接,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和审批管理制度,如高校、科研机构(不含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获得奖励,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同意(符合回避制度规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由高校、科研机构党委(党组)批准。同时可建立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奖励的公开公示制度。

三是关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完善内部配套管理制度,建议主管部门深入高校、科研机构,特别针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研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会同专业服务机构,搭建政策咨询平台和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平台;同时加强各单位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充分发挥成果转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新梳理和认识专利制度,厘清其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加大专业化科技成果管理团队的建设力度,全面提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和运营水平

一是建议调整关于专利数量的政策导向。专利的质量和价值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在科研人员职称评定、项目结题验收方面,往往只注重考察专利数量,而非质量。建议调整专利相关政策导向,对于以科技创新和学术水平,而非成果转化为内容的考核,可取消专利相关考核指标;对于以成果转化为内容的考核,应注重专利质量而非数量。

二是建议高度重视专业化科技成果管理团队的培育。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将专业化科技成果管理团队的培育和建设,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按照技术转移的客观规律,从组织方式、激励制度、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系统考虑和设计,并给予充分的工作保障。

(四)加强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和引导,进一步优化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

一是建议研究设立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借鉴美国设立高校、科研机构“概念验证基金”的有关做法,由北京市相关委办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对科技成果的商业前景、创业潜力进行早期评估,验证其可能产生的专利授权、衍生公司或是否放弃转化,帮助新概念、新技术变成有市场前景的新创企业。

二是建议在专业化科技成果管理人才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研究北京市符合科技成果管理人才特点的中高级职称评定类别和办法,并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海外人才等,在进京落户指标以及积分落户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建议定期跟踪评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绩效。建立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跟踪在京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变化趋势和特点。对于通过指标体系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校、科研机构,特别是在促进北京市和京津冀地区科技创新、协同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可由市级财政资金对相关单位给予奖励,获奖单位在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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