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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81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布局,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对技术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作用,规范化、制度化培养我国技术转移从业队伍,我中心将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建设原则,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新建一批满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量和效益,增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整体效能,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申报范围

本次基地建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1家。已经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的11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1.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为专业化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

(2)具有企事业法人、行业协会等独立法人资格;

(3)具备一定的技术转移服务经验和资源整合能力;

(4)具有较为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和组织管理经验;

(5)具备大型培训活动组织能力,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2.各地建设人才培养基地须报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3000字以内),包括以下内容:

(1)本区域技术转移工作现状;

(2)已开展技术转移培训情况及培训基础条件;

(3)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与条件保障;

(4)年度技术转移培训工作计划;

(5)人才培养基地运营机制、依托机构介绍及法人证明材料;

(6)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安排

1.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人才培养基地的指导协调、培训备案和考核评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持续指导和支持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具体承担基地建设运行和培训实施工作。

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整体考虑,统筹部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建设规划》,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火炬中心将组织科技管理、技术转移专家,采用专家评审和现场(视频)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备案,纳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4.人才培养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各人才培养基地须按照《建设规划》和《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未达到建设目标和要求、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将取消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5.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建设规划》纸质版2份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航 陈彦

联系电话:010-88656335 010-88656333

邮箱:zhouh@ctp.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中心100045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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