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火炬中心
您当前位置: 首页>国际经验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
  现阶段,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方式与美国大学有很大不同,最大的区别就是:“高校企业”(university-ownedenterprise)普遍存在,已成为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最主要方式之一,而这一方式为美国大学所罕见。这一显著差异的背后,是中美两国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制度环境的巨大差别。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技术成果转化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斯坦福大学在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史上所处地位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始于20世纪初,其模式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威斯康星大学首创的WARF模式(20世纪20、30年代)
  1925年,威斯康星大学教授HarrySteenbock为了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本校教师申请和管理专利提供方便,和几个校友发起成立了专门管理本校专利事务的机构——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nAlumniResearchFoundation,简称WARF)。虽然是威斯康星大学的附属机构,但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明尼苏达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等仿效WARF模式也成立了附属的“研究基金会”(ResearchFoundation),管理本校的专利事务。WARF模式下,大学的专利许可收入较为可观,至今仍为上述大学所采用。但在当时,大学沾手专利管理的做法遭到很大非议,因此,该模式尽管影响较大,但并未得到推广。
  (二)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20世纪30~60年代)
  1912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FrederickCottrell发起成立了美国首家专门面向大学的校外专利管理公司——研究公司(ResearchCorporation,简称RC),RC独立于所有大学,至今仍在运作。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麻省理工学院得六成,RC得四成,从而开创了大学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第三方模式下,学校既完成了技术转移,获得了专利许可收入,又不会影响学校名声,因此许多大学纷纷与RC签订协议,当中就包括斯坦福大学。第三方模式的缺点在于:第一,RC无法同时应付众多大学的专利管理事务;第二,RC要分去相当一部分收入,双方容易在收入分配上发生争执,最终不欢而散,麻省理工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终止与RC的协议,原因正在于此。
  (三)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20世纪70年代至今)
  长期以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采用的是第三方模式。以这种方式转移技术,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后15年的时间里,斯坦福大学获得的总收入不超过5千美元。1968年,斯坦福大学资助项目办公室副主任NielsReimers发现学校有许多发明极具商业价值,如果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即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将会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因此,工程师兼合同经理出身、并在高技术企业工作过的Reimers在征得校方同意后,开始了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试点非常成功,当年就创收5.5万美元!斯坦福大学遂于1970年1月1日正式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简称OTL),Reimers为首任主任。截至2000年,OTL从刚成立时的2人,扩展到26人;OTL累计受理4359项发明披露,累计申请1050件美国专利,累计创造专利许可收入4.54亿美元,累计给与OTL研究激励基
  金(OTLResearchIncentiveFund)873.4万美元。更为重要的是,硅谷的成功和斯坦福大学在硅谷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得Reimers和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引来众多大学的仿效,麻省理工学院特意向斯坦福大学请求借调Reimers1年,指导其毫无起色的技术转移工作,而引入OTL模式之后,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移工作很快便有了起色。因此,到20世纪90年代初,多数大学都抛弃了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转而采用OTL模式。OTL模式现已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
  二、OTL模式
  (一)OTL模式的主要创新
  OTL模式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1)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第三方模式下,大学虽设有专利办公室,但只管专利保护,专利的申请和推销都交由校外专利管理公司。OTL模式则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
  (2)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technologymanager)。第三方模式下,大学专利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只懂法律,知识结构单一。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因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
  (3)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而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的做法,则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
  (二)OTL模式下技术转移的具体操作程序
  OTL有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步骤为:
  第一步,发明人向OTL提交“发明和技术披露表”,OTL随即记录在案,并专门交由一技术经理负责此后的全过程。
  第二步,技术经理在与各方接触并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决定学校是否要将此发明申请专利;由于美国专利申请的实际费用高达上万美元,因此通常的情况是先有企业愿意接受专利许可,学校才申请专利。
  第三步,对于专利,学校并不待价而沽,先来的企业只要具备使该项发明商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技术经理就与之展开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第四步,OTL负责收取和分发专利许可收入。
  其间,为避免利益冲突(conflictsofinterest),学校规定发明人不能参加OTL与企业之间的专利许可谈判,谈判由技术经理全权代表学校,这是因为发明人往往集多重身份(教师、专利许可收入的分享者、公司顾问和公司董事)于一身。如果发明人与谈判企业之间存在关联,OTL要交研究院长(DeanofResearch)和发明人所在院院长复审;如果与发明人有关联的企业最终被确定为专利许可对象,则OTL还要起草备忘录,证明该企业是经过筛选的,并建议两院长予以批准。
  (三)学校的专利政策
  斯坦福大学的专利政策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体现为学校在发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持毫不含糊的态度:依据Bayh-Dole法案,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所有权归大学;企业和其它机构资助下的发明,依据Bayh-Dole法案的精神,通常也归大学拥有;严格区分企业资助的研究经费与企业须缴纳的专利许可费,前者不能用来抵作后者。灵活性则体现在以利益共享为原则的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上:首先,将专利申请费、OTL的办公费用从专利许可毛收入中予以扣除,即为专利许可净收入;其次,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发明人所在系三方平分专利许可净收入。
  三、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效果
  OTL模式下的技术转移,创造出各方共赢的结果,表现为:
  第一,OTL创造的专利许可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都在三、四千万美元左右。虽然这对斯坦福大学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但它是学校自己的收入,使用起来无任何限制,学校可用这笔收入去资助一些很难找到外来资助的前沿性研究。而政府、公司、私人的资助和捐助则经常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附加条件。此外,OTL卓有成效的专利许可工作,使斯坦福大学成为全球大学技术转移的领先者,提高了学校的声望。
  第二,对作为发明人的大学教师而言,一方面,通过OTL的专利许可,大学教师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联系:企业向大学教师继续提供基础研究资助,大学教师从企业那里得到反馈和最新技术动态。另一方面,大学教师通常会将分得的专利许可收入又重新投入到自己所从事的基础研究中去。
  第三,对于斯坦福大学身处其中的硅谷和生物技术湾而言,OTL许可出的技术是一些高技术产业成长和壮大的源泉,OTL的技术转移与硅谷和生物技术湾的成长和发展是同步的。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休利特(WilliamHewlett)指出,甚至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现在被称为“硅谷”的圣克拉拉峡谷仍遍布着杏树和果园,果园收入可能仍多于电子公司创造的收入,就是到20世纪70年代初,该峡谷仍被叫做“心灵快乐之谷”(theValleyoftheHeart''sDelight),而非“硅谷”。休利特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分水岭是在1968年,1938~1968年的圣克拉拉峡谷与1968年之后的圣克拉拉峡谷迥然不同。曾任斯坦福大学工程学院(EngineeringSchool)院长的JamesGibbons教授在广泛接触硅谷资深业内人士的基础上指出,对于硅谷的制药工业(pharmaceuticalindustry),斯坦福大学的主要贡献是将技术专利许可给大公司。最著名的例子是,1981年,OTL将斯坦福大学教授StanleyCohen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HebertBoyer于1974年联合发明的“基因切割”(gene-splicing)这一重大生物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以非独占性许可方式将该技术许可给了众多企业,从而开启了全球生物技术产业;对于硅谷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业、医疗器械(MedicalDevices)业以及微电子机械系统(Micro-Electron-MechanicalSystems)业,斯坦福大学的主要贡献是大学师生踊跃创业,亲自将OTL许可的专利技术予以商业化。据JamesGibbons教授估算,1988~1996年硅谷总收入中,至少有一半是由斯坦福大学师生创业企业(Stanfordstartups)创造的。
  第四,对于政府和公众而言,OTL专利许可产生出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远远超过联邦政府每年对斯坦福大学数亿美元的基础研究投入。OTL完成了联邦政府的意图,即把联邦政府资助下的斯坦福大学研究成果,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成功转移至企业界,增强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OTL对公众的贡献在于:以创业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增加了就业机会;得到OTL专利许可的企业开发和生产出的高技术产品,增进了公众的生活质量。
分享到:
科技部火炬中心
地方链接: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京ICP备05034026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53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88656300 传真:010-8865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