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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2〕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我中心将组织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重点项目是指有经费支持,已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本次验收的范围是:2008年至2011年12月应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火炬项目的《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合规性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组织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火炬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科技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结论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加盖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火炬中心可视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情况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五、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不合格”三种。 
  合格: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合格项目; 
  结题: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致使项目无法实施; 
  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放火炬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火炬中心网站上公告验收合格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清单。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六、联系方式 
  请各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本次验收工作,并将以下材料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我中心。 
  (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见附件2、3)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电子光盘材料一张。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208室。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林芸、景玮 
  联系电话:88656150、88656155,88656154(传真) 
  E-MAIL:liny@ctp.gov.cn 
  附件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结论汇总表》 
  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环境建设类) 
  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产业化示范类)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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