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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建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技、产业和贸易有机结合,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在商务领域和科技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
  2006年以来,商务部、科技部共认定了58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分布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10个领域。各创新基地积极探索产、学、研、贸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在增强创新能力、发展特色产业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切实加强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商务部、科技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并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商务部和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管理、监督和指导,完善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和促进机制,确保创新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或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已具备较好基础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建设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推动科技、产业与贸易发展有机结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
  第四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规模,增强其专业化发展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优化贸易环境,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五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原则:
  (一)自主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加大科研投入,为开展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体系,提高创新意识;
  (二)产业集聚。推动创新基地发展特色产业集群,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带动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发展体系;
  (三)行业领先。鼓励创新基地开展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不断巩固在特色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国内(国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国际化发展。支持创新基地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海外人才,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五)部门与地方共建。强调创新基地由商务部、科技部和地方共建,各方共同制订政策措施对创新基地进行培育、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重点领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七条 建设创新基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支持体系,增强产业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八条 商务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商务、科技相关政策支持的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创新基地可以依托具有产业聚集优势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进行建设。
创新基地建设方向不应以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占新土地为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商务部、科技部负责从宏观层面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从经贸、科技、财税等方面研究拟定促进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搭建对外合作平台,推动创新基地相互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编制本地区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创新基地建设组织体系,指导、协调和管理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创新基地的单位,由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制定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做好国家科技兴贸和创新政策的宣传落实,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要加强与产业和企业的联系,确定基地重点企业,组织申报并承担商务部、科技部实施的国家级项目;要建立并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动态跟踪,定期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五条 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基地的申报、初核工作,商务部、科技部负责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科技、贸易及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建设创新基地所依托的区域,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为主体申报的,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核;以其他主体形式申报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初核。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归口将本地区申报创新基地材料和初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和科技部。
  第十七条 商务部、科技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成立创新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各地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创新基地。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科技兴贸相关发展规划,编制基地发展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产业特色鲜明,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特色产业的研发投入占主体区域研发总投入的30%以上,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能够发挥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产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在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总额的3%,重点产品已取得相应的国际认证;
  (四)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发展环境良好,重视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基础及条件;
  (五)注重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品牌建设稳步推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六)特色产业具有成长性及后发优势;
  (七)申报单位所在地已经明确制订并实施了配套扶持政策。
创新基地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区域布局和产业分工,对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具备一定基础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的申报单位可适当倾斜。创新基地认定具体指标由商务部和科技部在每批基地认定前制订。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应报送的文件包括:
  (一)创新基地主要产业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二)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内容(应充分体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所在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四)创新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情况说明;
  (五)创新基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的情况;
  (六)创新基地公共平台建设情况;
  (七)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证明;
  (八)拟建立的领导及组织机构、具体承办和联络单位情况;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被认定为创新基地的单位授予“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分别予以专业命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科技部将每两年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基地考核的内容:
  (一)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主要指基地已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了配套支持政策;
  (二)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情况。主要指基地发展特色产业的研发投入,建立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品牌建设方面的情况;
  (三)基地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销售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基地国际化发展情况。主要指基地特色产业进出口、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成效;
  (五)基地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指基地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和承担国家级项目等情况。
商务部和科技部将在考核前通知各创新基地报送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良好的创新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创新基地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创新基地称号。
取消创新基地称号后,同时取消与创新基地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有关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或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其创新基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设省级创新基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产字[2006]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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