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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孵化器盈利模式建设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5期 作者:闫辛夷 张炜熙 胡晓丽

    摘 要:在分析了国有企业孵化器盈利模式建设的必要性后,根据国有企业型孵化器特点,提出了服务收益、股权收益及政府支持三种盈利模式,已期为我国企业孵化器盈利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孵化器,盈利模式,自主创新

  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又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发展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孵化器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和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透露,2009年,我国共建成各级企业孵化器674家,拥有科技企业孵化面积2 300余万平方米,在孵企业4.4万余家,直接创业人员超过93万人,科技企业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和孵化成功率均为世界第一。企业孵化器的迅速发展使其处在一个多元化发展时期,在创立、运营、管理已逐步趋于成熟。国有企业孵化器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商业模式,而不是福利机构。维持孵化器正常的运作和发展需要大量经费,如员工工资、办公费用、服务设施费用等,政府的支持可以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但不能满足持续经营的资金需求。企业孵化器在保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孵化出健康的具有成长性的企业,才能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同时,通过经营实现盈利,能够激发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孵化功能、提高孵化效率,实现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孵化器应当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应该形成有效的赢利机制。

  一、服务收益

  第一,靠入驻企业及外部企业孵化场地收取相当的费用,实现企业孵化器本身的正常运行。由于国有企业孵化器是非盈利性机构,但是其正常运营还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可以采取对入孵企业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免收80%的房租,第三年免收60%的房租的政策。当人孵企业达到毕业标准时,鼓励企业在孵化器内部或者通过孵化器购置自有房产,国有企业孵化器从中获得房产收入或者中介服务收入。

  第二,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国有企业孵化器的机制、服务、文化和社会效果的宣传,提升国有企业孵化器的公众形象和对科技创业者的吸引,加强孵化器的品牌建设,从而快速将自身纳入地区经济运行的循环轨道,同时,为在孵企业带来软、硬环境服务的保证,增强社会对在孵企业的技术以及理念创新的认同。品牌就是无形的资产,通过对品牌的宣传提高孵化器的入住率,并且吸引银行、风险机构等参与孵化器的建设。

  第三,代理及咨询收益。国有企业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进行包括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服务,为创业者牵线搭桥,沟通与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系,为相互之间的技术、经济、贸易等合作提供中介,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政策、财务、会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技术贸易、商品贸易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制订创业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股权收益

  第一,间接投入。孵化器除了靠为人驻企业提供各种软件和硬件服务而收取相当的费用外,还可以将管理要素作为资本,入股到在孵企业,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时实行价格上的优惠,或者企业直接以“劳务换股权”或租费为条件享受这些服务。这样,孵化器就占有在孵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可以享有企业的股份分红。而在孵企业也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将其运营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凭借与高质量的服务商建立联盟甚至分享股权,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对风险投资者的吸引力。企业毕业以后,企业孵化器通过资本运作,出售所占股份(通过转让或上市),实现增值。这要求建立一个规范的资本运作市场机制,特别是灵活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安排孵化成功的企业上市是风险资本和企业孵化器投入退出有效渠道。

  第二,直接投入。企业孵化器孵化创业企业的功能和风险投资有很多相通之处,都是通过提供一些创业支持,帮助创业企业发展。因此,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和风险投资融合,或者借鉴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对孵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获得一部分股权,在企业成长后获得风险投资收益。这种模式下,孵化器相当于种子基金投资的工具,要求孵化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收益潜力能达到风险投资所要求的回报。这种模式将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用资金纽带加以连接,能够促进孵化器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能促进孵化效率的提高和孵化企业的发展。如1989年武汉创业中心对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到1997年三特股份上柜交易,武汉创业中心获得投资回报82万元,投资回报率达273.3%。

  第三,无形股权投入——获得新产品的代理权。这种模式的主要思路是孵化器凭借拥有初创科技企业群体的优势,近水楼台先得月,瞄准初创科技企业的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产品。在介入产品营销甚至获得产品代理权,从而获得回报。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孵化器仅对该产品进行投资,而不是对初创企业投资。这就相当于孵化器集中精力参与到一个具体的项目运作中。孵化器先对该新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再根据富有市场经验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市场营销方案确定项目投资的数额,然后决定孵化器投资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退出规定等关键问题。

  三、政府支持

  第一税收优惠。政府应该对国有企业孵化器采取减税政策,采取先征后返或者直接减免的方式减少国有企业孵化器的纳税总额,对国有企业孵化器自有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以购买土地方式建设的孵化器,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等。

  第二,孵化企业纳税总额返还孵化器奖励。国有企业孵化器通过对在孵企业进行3—5年的孵化期间,使得在孵企业获得较快的成长,为高新区的税收做出了突出贡献,提高了高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得高新区更多的获得国家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因此,国有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不可忽视,为激励孵化器更好的服务在孵企业,政府应将在孵企业的纳税总额的一部分作为奖励,返还给国有企业孵化器。

  第三,孵化事业金制度。如天津市的海泰孵化器,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科技孵化事业的发展,把天津火炬创业园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孵化基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以下简称“孵化事业金”),每年按照火炬创业园入驻企业纳税总额园区留成部分3%的比例,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每个年度的“孵化事业金”的金额由园区财政局会同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进行测算,由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

  第四,人才扶持收益。政府对国有企业孵化器内部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以吸引高层次人才,例如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工作生活补助,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启动资金,申请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减免个税,为其子女提供相应政策等等。

  四、总结

  盈利性是国有企业孵化器完全进入市场的有效选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盈利性孵化器的优势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孵化器投资主体由原来政府单一财政投入变为政府、企业、个人、基金等多种投资主体的结合,各投资主体对投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从根本上保证了孵化器运作的高效率;二是孵化器的经营由政府委派的官员负责转变为职业经理人的全面介入,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公司制运行、以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为直接目的。因此,建立国有企业孵化器有效的盈利机制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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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孙大海,乐文,施立华.我国专业孵化器的发展轨迹与路径选择[J].中国高新区,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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