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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06]158号
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自1987年我国建立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来,经过近20年的建设和发展,全国孵化器建设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全面总结经验、弘扬创业创新文化,推动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拟于2007年一季度在北京举办“火炬计划工作暨孵化器成立2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科技部也将在明年开展一系列的纪念宣传活动。为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展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内容:
(一)孵化器发展的总体状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孵化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作用、成效(可附3-5家典型案例);
(三)孵化器的特色、经验和做法;
(四)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给予孵化器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五)毕业企业发展状况;
(六)孵化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七)孵化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举措以及2007年的工作计划要点;
(八)建议和意见。
请各国家创业服务中心于2007年1月5日前报送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到火炬中心,电子版送linl@ctp.gov.cn;lizy@ctp.gov.cn。
二、推荐表彰候选单位和个人
科技部拟对先进孵化器、先进个人以及优秀毕业企业进行表彰。先进孵化器由科技部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社会效益、孵化效率、孵化能力、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先进个人候选人,是从事孵化器管理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为本(地区)孵化器或中国孵化器事业发展贡献显著的人员。可由国家创业服务中心各自荐一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推荐,或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科技部审定。每个省推荐的先进个人总数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创业服务中心的数量,但原则上不超过5人。推荐的先进个人需填写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一)。
优秀毕业企业,是由孵化器成功孵化毕业、在孵时间一年以上、目前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成长企业。可由每个孵化器自荐一家,孵化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推荐,科技部审定。每个省推荐的优秀毕业企业数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数量,但原则上不超过5家。推荐的优秀毕业企业需填写优秀毕业企业推荐表(附件二)。
2007年1月5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上报火炬中心。
三、提供相关宣传素材
火炬中心拟编辑印制《孵化毕业企业成功案例集》、大型画刊《风华正茂—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二十周年纪念》,并在中央媒体开设相关专栏。请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素材(具体要求另行文件通知)。
四、宣传孵化器成就
各有关单位应抓住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二十周年的契机,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积极宣传孵化器的成就,交流孵化器建设经验。为便于协调和统筹,请将各自拟于2007年开展的相关活动计划一并报送火炬中心。
联系人:翟 彬、李楠林、李志远
电 话:68598357 / 68511831(传真)
邮 箱:zhaib@ctp.gov.cn / linl@ctp.gov.cn / lizy@ctp.gov.cn
附件:1.先进个人推荐表;
2.优秀毕业企业推荐表。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