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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我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区域经济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以现有各类产业集聚区为基础,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特色产业集群是依托相关产业集聚区,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企业集聚,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特色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省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遵循自主性、因地制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产出规模50亿元以上或国内市场占有率30%以上,有一批具有较高声誉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产业成长性好。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产业集群近3年的年平均发展速度达到15%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三)产业创新能力强。集群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优先吸纳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驻,创建名牌产品,打造区域品牌,拥有5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 
(四)公共服务完善。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具备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其中:有1家是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 
(五)发展环境优良。当地政府已出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六)带动力强。产业集群成为当地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为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促进地方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对周边地区产业集聚发展,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报省特色产业集群由该产业集群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产业集群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战略规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配套及当地政府政策扶持等有关情况; 
(二)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包括规划单位、实施和批准单位等); 
(四)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第七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命名为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考核及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并对各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进行指导。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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