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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机制研究
  一、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概念
  本文所称科技计划成果是由国家及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置、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施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自验收之日一定时间起,未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专责机构实施转化的行为。强制转化的目的是积极推动成果开发、应用、商品化和产业化,盘活科技计划成果推广价值。
  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过程与一般转化过程相比,成果筛选、实施转化和利益风险分配模式机制的重要性更加明显,政府成果转化管理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更为显著。
  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筛选机制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强制转化成果都具备转化为现实产品的条件。围绕提高生产力的最终目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强制转化的成果分类必须按照成果的成熟度和市场需求进行筛选,大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场前景好、具有转化为实际产品的可能性和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的成果,这些成果对企业具有实用价值、有市场需求、容易被企业选择,定义为可转化成果,可直接交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二是有市场需求,但技术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定义为二次开发成果,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式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机构进行成熟度开发。
  三、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实施机制
  (一)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实施机制
  本文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计划成果也称职务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其及时交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可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等转让方式。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挂牌转让的职务技术成果,可以采取媒体发布、现场竞价、网上交易、科技成果展示、专题成果推介、项目投融资洽谈等多种对接形式,促进已挂牌的职务技术成果实现转让。
  对成功交易的职务技术成果可指定中介机构就实施转化进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转化过程中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需求,推动转化进程顺利实施。
  (二)成果二次开发实施机制
  所谓“二次开发”就是以实验室取得的各种技术数据、方法和路线为基础,运用工业生产或较为成熟的工业装备,进行比实验室规模更大的实验,校正或修改实验室结果,摸索出一整套可以用于指导大规模生产和建设的数据、路线和装备。二次开发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可以大大提高科技成果商品化程度及科技成果在生产中应用的成功率。
  对于高校强制转化的科技计划成果中技术成熟度不高,但是有市场需求的,可通过技术需求对接,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式开发,即产学研合作。双方订立开发合同,企业提出技术需求和开发标准,并提供工业化试验的必要条件,高校根据企业需求对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达到企业的工业化生产要求。
  对于科研机构强制转化的科技计划成果中技术成熟度不高的,委托专业科研机构进行成熟度开发。对于没有企业定向需求的成果,经专家充分论证,具有开发价值的,授权中介机构委托研究院、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专业研究机构进行二次开发,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技术开发达到的标准,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次开发成果产业化可授权中介机构成立新公司继续对成果商品化生产,或再次挂牌转让交易。
  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利益风险分配机制
  无论职务技术成果挂牌转让,还是二次开发,都涉及到收益和风险配问题。对于面临强制转化的成果,要在清晰界定产权基础上进行,要在保障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要在合理分配风险基础上进行。
  (一)借鉴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照顾科研各方的利益,美国各高校都制定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采用“三三三制”分配模式,即学校、院系以及发明人各得1/3。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工学院(MTT)对于技术转化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的技术转让收入的15%用作技术进一步发展经费,剩下的1/3归专利发明人、1/3归专利发明人所在院(系)、1/3归学校。
  2012年1月,南京市出台政策措施,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4月,天津市科委、教委联合下发《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其中鼓励发明成果分配方式改革,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风险分配机制
  转化初期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以政府立项资金和企业投入为主,支持技术创新和中试研究。此阶段鼓励高校与企业紧密结合,契合市场需求,如果缺乏市场前景,研究的投入越大损失就越大。
  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环节,成果转化进入攻坚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开发、购买设备和建立销售渠道,企业融资需求强烈。此阶段应该积极支持并引导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进入,分担投资风险,并加快建设科技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统筹科技、财政、银行共同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与银行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中试期输血。
  进入产业化环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企业还可以上市融资,继续支持产业规模化。总之,在成果转化各个环节建立风险补偿、风险转移、风险共担、资本退出和政策激励机制是成果能否成功转化的重要因素,必须拓展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打通金融资本投向成果转化领域的通道。
  五、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政策建议
  (一)突出中介机构在成果强制转化中的作用
  成果管理是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强制转化的重要过程,应充赋予中介机构承担强制转化中的成果筛选、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咨询服务等重要职能,为成果供需双方搭建起合作桥梁,推动成果顺利实施转化。
  (二)加强财政对成果强制转化的支持力度
  财政应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校企产学研合作实施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二次开发;支持成果强制挂牌交易;保障强制转化主体的利益。
  (三)引导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政府政策引导鼓励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使更多的社会资本介入成果强制转化过程。在风险投资公司成立初期政府采取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如政府除了要求国家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为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资金投入外,还积极鼓励私营金融机构为新创办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并且承担一定的风险担保等等。
  (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转化职业化发展
  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成果,成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配备一批在不同技术领域有专长、懂法律、擅长管理和市场运作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服务队伍(技术经纪人),负责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汇集、整理、包装、发布、对接、转让交易和跟踪服务,促成科技计划成果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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