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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新趋势研究

  党的十八大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使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让科技造福人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在计划层面推出了“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一系列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国家计划,而且在立法层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3年,全国人大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上日程,凸显了新时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均建立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级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量发展,科技产业的育成、深化和产业集群升级的不断推动,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本文通过总结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结合新时期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探索发展思路,以期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创造财富的过程,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诞生和发展的源泉,是区域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的基本规律。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一份研究报告指出,90%的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在从基础研究到商品化的过程中,形成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只有不断创新方式,才能跨越这一“死亡之谷”。据统计,美国高新技术项目的成功率只有15-20%,另有60%受挫,20%破产,即使成功的项目能维持5年以上不衰的也只有5%左右,美国生物技术项目的失败率更是高达9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保障科学技术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关键环节。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将科技创新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历程
  世界各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体经历了三个演变时期。一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着眼于提供大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培育和促进创业及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联邦、州和大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外,在40年代和50年代初,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等。二是20世纪60至80年代,以美国冷战时期国防科技计划对朝阳工业兴起的直接推动为代表,各国纷纷仿效制定国家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如欧共体的“尤里卡计划”、日本的“今后10年振兴科学技术大纲”等,辐射带动了一大批科技企业的发展;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经历第二次石油危机后,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英特尔、微软、戴尔、思科、IBM等一大批从小到大、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兴企业,彻底改变了社会对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关系的传统认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技术转移法》、《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拜杜法案》等相关立法纷纷实施。东亚金融风暴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更使得发达国家深刻反省,把支持企业创新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高度。发展中国家更是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企业成长作为实施超越战略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原动力。
  (二)国外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的成功经验
  为促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各国政府将财政性的支持措施直接落实到企业本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英国小企业研究和技术奖励计划(SMART)、芬兰国家研发基金(SITRA)等。为实现财政杠杆对市场资源的导向性调节,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多国政府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政策引导机制,通过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等)间接作用于企业创新发展。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新加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政策、英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SFLG)、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等。为解决企业缺乏资金和技术而无法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普遍问题,各国推出了系列举措,促进企业参与政府项目和国际合作,以提升创新能力。如加拿大联邦技术转移伙伴计划(FPTT)、欧盟创新驿站计划(IRC)、德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计划(PRO INNO)、荷兰的创新券补贴计划(发放给中小企业用于购买研究成果,收到创新券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大企业向政府换回现金)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产业研究机构、培训与咨询机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企业孵化培育机构等市场化服务体系在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如美国一般设在大学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退休经理服务团(退休于大型企业的经理人员和成功的创业者组成的服务小企业的志愿者组织)、澳大利亚的小企业信息咨询及培训中心、日本实施企业诊断制度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韩国基于互联网并与创新企业互动的Inno-biz诊断与支持系统以及“快速和准确的信息服务系统(SPI-1357系统)、世界各地的企业孵化器、欧洲的创新中心、亚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上述这些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支持,适应了信息社会发展和全球化对大、中、小企业的均衡需求,特别是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美英德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分析
  对全球而言,美英德三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做法具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是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模式是当今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斯坦福大学OTL成立于1970年,现有员工35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自收自支,其办公费用全部从知识产权经营收人中开支,约占知识产权经营收入的15%;全程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拥有关键决策权,包括是否申请专利、把技术许可给哪家企业等;发明人及所在院系均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
  二是产业集群的成功范例“硅谷模式”。1951年斯坦福大学建立了斯坦福工业园区,首创产学研合作的“硅谷模式”,融科学、技术、生产为一体,提高创新与产业化的速度和能力。以斯坦福、伯克利、加州理工等世界知名大学为依托,以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群为基础,培育了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世界知名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企业出资金、出题目,以较低成本获得和使用先进技术;科研机构、大学出智力、出技术,使科研成果更贴近市场需求。
  三是剑桥大学的孵化器运营模式。剑桥大学创立了“剑桥企业(Cambridge Enterprise)”,将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风险基金和剑桥创业者中心集成为一个新组织,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孵化器,主要开展技术评估、保护和知识产权认证;为创建新公司提供咨询和指导;提供种子基金并与有关基金组织建立联系;提供成本计算、合约协商、报价、保险和增值税等专业化咨询服务;提供展览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等。
  四是官产学研结合的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史太白创立于1971年,是全球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民办官助的非营利性技术转移中介组织。其功能主要是搜寻最新研发成果,把潜在的、最新的成果提供给企业;建立技术转移网络,围绕特定专业领域和转化需求,在全球16个国家设立了810个分中心,专业人员4700余人;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从技术、商业到终端市场的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启动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服务等政策。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我们看到,适应市场需求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的宏观调控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通过改革财政科技拨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家高新区的迅速成长,并推动了全国1300所科研院所完成企业化转制。2006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开始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008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特别强调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主要成效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有很大改善。逐步建立起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体系,充实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法律制度和框架。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形成了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推广。政府强调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通过一系列的科技计划或基金实现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其中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占80%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95%、重大专项的50%、863计划的35%以上的项目都由企业牵头实施,80%以上的各类项目体现了产学研用结合。国家还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校科研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等多种方式,越来越多的高校及科研人员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中。大学科技经费中来自企业委托的部分已占到50%以上,一些理工院校接近甚至超过70%。一些大学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环同济知识经济圈、深圳虚拟大学等)已形成了逾百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产业育成和增量发展的重要服务机构,发挥了越来越巨大的作用。截止2012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达1239家,场地面积达到437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总数达到7万家,在孵企业总收入达4900亿元,累计毕业企业4.5万余家,支持了百万人就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出了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使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孵化器吸引了大批海内外技术人才的聚集,改变了科技从业者的观念,培育出一批高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和企业家。
  国家高新区成为聚集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2012年,国家高新区总收入达16.56万亿元,高新区生产总值达到5.2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10%。国家高新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有效地支持和激励着企业创新投入。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4700.6亿元,经核算的高新区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为2749.1亿元,占到全国企业R&D经费支出的35.6%。具体来说,国家高新区为科技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促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高新区中有739家孵化器、175家生产力促进中心、441家技术转移机构、50家国家大学科技园、732家具有国家资质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了504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高新区所构建的区域创新系统较成功地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产值达到41762.7亿元,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41058.1亿元。国家高新区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非常活跃,其成交总额为1894.7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6437.1亿元)近1/3份额。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特色产业集群在国家高新区发展壮大。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方式
  1、自行投产模式
  自行投产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企业自身研制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转化模式将科技成果的拥有者与实现转化者融为一体,将技术成果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消除了中间环节,转化成本低。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内部循环系统,对外开放性不足,对于行业公共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十分不利。
  2、技术转让模式
  技术转让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有偿方式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使用,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这种转化模式中,科技研发单位与吸收体相分离,难以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只能依靠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实现某一个科技成果的转化,交易成本高。另外,这种模式下技术的研发在先,转让在后,技术的市场风险较大,即使企业短期内看好该技术市场,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3、委托开发模式
委托开发模式,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将有关技术的研发事项委托给相关科研院所进行,并支付相关的研发费用等。这种模式是基于企业需求进行的,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性质。但是由于技术研发之后直接转交给企业,缺少了中间熟化的阶段,增加了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
  4、联合开发模式
  联合开发模式,即“产学研”模式,是指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我国兴起较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作用明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的“产学研”合作难以解决科技研发资金需求大、风险高、资源统筹难等一系列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长,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在较短时期内摆脱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然而,各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弊端,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仍不足5%。
  三、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向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基本形成,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但目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还大量存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的措施有待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尚待更加有效的对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投资需不断增加,能够大量吸纳科技成果的新兴产业需加速育成和集聚。这些发展中的挑战影响了现有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尚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现行科技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需加强市场导向
  长期以来,不合理的评价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的科技成果市场导向不足是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现有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看重数量指标,缺乏对于成果质量的有效评判,增加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难度。大部分科研院所没有规定成果必须要进行转化,科研考核的标准只是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层次,以及是否获得权威机构鉴定、是否获过奖励。这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指标长期游离
  于主流的科研考核指标之外,加剧了技术研究与市场应用的距离,难以促使科研活动更好地联系实际。
  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机制涉及调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利益关系,是激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已颁布和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过程监控,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仍存在一些管理制度盲区,纠纷较多,严重影响了各方的积极性。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缺乏针对市场需求从事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动力,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不能及时转化成市场领先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
  (二)科研项目应加强中试转化,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性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应用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常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问题尚没有探索清楚,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或者是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了,由于需要投资过大而放弃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试实验的研究,当该成果与企业结合时,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实现转化。
  (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和功能整体化。以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来说,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而且还包括人才、资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因此,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科技成果转化尚需深化产业化支撑
  在产业集群这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与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相互集聚,可以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而且这种创新主体聚集效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我国目前还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适度规模产业基础,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我国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只关注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顺利转到企业,而没有关心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配套的产业体系,导致技术的扩散性不足,尤其是公共技术的扩散性不足,难以有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五)科技企业早期孵化阶段风险投资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科技企业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科研机构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愿把资金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小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应通过有关政策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成果市场交易的频繁,诸如专利制度不够完善、专利申请费用较高、仿冒侵权等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了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混乱无序,而且降低了研发人员和转化主体的积极性。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明显障碍。
  四、当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
  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连通产业链条、提供科技服务,在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全国创新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和新探索。如通过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协同创新;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面向产业集群,实现快速有效对接;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等。这些探索充分发挥了科研机构人才、技术优势,组织和整合了优秀科技资源,使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了较大发展。
  (一)强化“政产学研金介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政产学研金介用”是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是以科技为依托,以科技担保、科技风险投资为支撑,将科技、资本、管理、人才等新的生产要素植入,综合集成和运作各创新要素,形成的一个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
  在“政产学研金介用” 科技创新体系中,可以实现各创新主体独自所无法获得的收益,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不同的层次上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政府部门是组织层,提出规划与政策引导,组织、协调“产、学、研、金、介、用”的合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构成主体层,联合起来进行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是支撑层,为主体层提供资金和服务的支持。各方合作形成合力,产生协同效应,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0年底成立的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简称中关村创新平台)就是典型的范例。中关村创新平台集聚了活跃在中关村的各类要素,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通过充分整合这些创新资源,努力搭建合作联盟,为中关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中关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了40多个联盟,积极探索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凭借国家级实验室资源,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平台组织了多个创新链条,实现了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中关村企业创新环境的成功建设,是政、产、学、研、金、介等各界共同奋斗的结果。
  “政产学研金介用” 科技创新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在体系内,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者都是主体,但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评估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等作用,对各参与主体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浙江德清是我国最早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地区,并形成了其独特的“德清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德清模式”又逐步发展为“政产学研金介用”的“新德清模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新德清模式”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德清县政府通过成立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立集成果收集、评估、咨询、发布、展示、对接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强化成果转化中试和连片推广应用,加强配套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等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的运作,可以实现创新资源易得,创新成果共享。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依靠彼此间的实时交流,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获取上更为容易;并通过利用共享平台相互学习交叉知识、共同享用研发成果,进而提高参与主体的技能和核心创造力。
  (二)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在我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有一部分研究院所是以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发展起来的。这类研究院所利用并发挥自身关键技术优势,把一批技术含量高、投资少、中间环节不多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直接向生产领域转化,并将其推向市场,通过核心技术的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以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层级,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技术水平。
  高校或科研机构掌握关键技术,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且关键技术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可以直接进行试验或应用。2005年底成立的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就是典型的范例。西北工研院自成立以来,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四大领域的关键技术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展开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西北工研院与西北工业大学项目团队围绕新材料技术向民用产业转移进行合作研发,整体技术水平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西北工研院与航天六院合作,实现化工生物装备系列化和规模化生产,项目成功实现了航天高科技成果向民用产业的转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化工生物产业的发展。
  高校或科研机构本身的科研力量比较强大,具有高效率的组织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有利于产品的再开发,特别是在原创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从而实现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西北工研院在整合军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的技术资源的基础上,搭建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高校主导、企业支撑、国际合作、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在集成创新和产业化开发上取得突破,成为地方经济的技术支撑之一。
  (三)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一种新趋势。通过有效占据市场和技术制高点,快速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快速、有效地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对接。产业集群是产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是一群在地理上集中,且有相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相关产业的厂商,以及相关的机构在空间上聚集现象,是科技项目资源快速、有效转化的温床。众多关联企业之间必然形成一些公共技术需求,而产业集群以中小企业为主,科研实力有限。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很好地结合区域经济与科学技术的特点,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力量,统筹全国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2013年,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与武汉东湖地球空间信息与位置服务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便是很好的范例。地球空间信息是东湖高新区乃至湖北省最具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多年来,东湖形成了以遥感遥测、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包括上游地球空间信息数据获取、中游数据处理加工与运营服务、下游系统集成及应用服务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以及服务体系完善、集聚效应明显、支柱地位显著的产业态势,产业集群优势突出,为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的落地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形成了6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一大批新技术创业企业。
  产业集群的知识溢出效应能够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通过集群内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沟通接触和相互学习,扩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影响面,实现技术的扩散,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高水平。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依托东莞地区高度发达的模具产业,成立了材料成型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制造装备数字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围绕模具制造关键问题,针对珠三角模具聚集区的共性需求开展研究。当地的模具产业集聚特性又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扩散提供了很好的产业基础。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兼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问题与市场问题,先期研发以及熟化过程中能够考虑到未来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水平。通过有效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弥补集群内科技创新和应用的不足,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科技研发、科技应用和科技服务向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进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浙江纺织工业研究院是依托浙江区域纺织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多年来,研究院组建了纺织信息技术、纺织服装工程技术、纺织装备及控制、纺织新材料等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了中试生产基地,形成了研发-中试-产业化-技术服务一条龙推进的全程服务体系,在面料创意设计、数码织造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为区域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当地纺织产业的发展。
  (四)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
  通过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建立起来的一批新型应用性研究机构是机制较灵活的一类。它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与科研院所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间发挥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主要通过技术的二次熟化,即通过技术的中试,在科研成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非常强的市场导向。与政府包办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同,这种类型的研究机构在运行中完全基于市场需求,在项目选择中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在技术熟化中针对企业需求,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如云南中研应用研究院作为科技孵化园区,服务近万家企业,整合全省的1000多名专家资源,建立了10余个开放式的专家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服务,发挥企业运作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将全省的项目、人才、服务机构和资本市场整合起来,全面建设开放式的产业应用性研究机构。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主要通过技术的熟化,即“中试环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生产之间的桥梁,这类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从科研院所承接技术成果,成功完成“中试”之后,由企业负责大批量生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仅有效缩短了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了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而且专业化的分工能够保证从研发到生产整个链条的协调、有序发展。北京中科前方生物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前方)是“中试环节”做得较好的一家民营性质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中科前方提出“中试模式”的科技服务体系,以中试中心作为试点平台,上承科研院所、下接生产企业,将来自科研机构对农副产品加工的小试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服务。具体包括“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两个概念。其中,技术中试是指实验室的技术成果,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熟化,变成可以为企业或生产部门接受的生产性商品技术;而市场中试是综合考虑原材料市场和产品终端市场的各种要素,利用中试中心的生产平台,生产具有中试规模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营销,接受市场检验。通过“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的环节,有效解决了直接由实验室小试到产业化生产过程的距离远、风险大、时间长的问题,突破了农业产业化瓶颈以及投资的障碍,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加大科技产业育成和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产业育成和创新型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现代服务组织。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诞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作为火炬计划实施中的重要内容,大量转化沉淀在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研成果,“保护”了科技创业者的商业精神,提供了有利保障的企业聚集场所,促进了我国科技成果有效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各种创业支持政策工具,如各类大小科技园、企业园、专业企业园等企业发展服务组织纷纷出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被赋予经济增长支撑、高成长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兴产业育成、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创新国际化等一系列新目标。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社会责任更加突出与具体,已成为科技支撑经济的重要抓手。
  五、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思考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各要素的有效聚集为特征,是一个各种要素相互综合、相互配套的过程。完成一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有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与资金等各种资源的综合配套。通过多方努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创新驱动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核心战略。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等,对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在认真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新趋势,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建立若干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实现重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投入的主要渠道。切实发挥主渠道的重要作用,对于引导全社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科技计划,一批经过国家长期科研攻关、代表我国科技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下实现了产业化,如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些科研成果等。注重科技计划间的衔接与配套,通过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示范,实现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此应进一步优化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的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设立若干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搭建中间交流平台,形成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完善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建立开放性产业研究院
  以增量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批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的新型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集群已经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沿海、沿江地区初具规模,集群内关联企业之间形成了对公共技术的需求,不仅为科研机构提供了很好的科研项目,而且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的温床。同时,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扩散效应。因此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区域经济与科技发展特点,统筹全国科技成果,依托本地产业研究院力量,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有效对接,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有效力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三)加强市场导向,推动建立一批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
  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决策机制灵活、市场导向明确,与企业的结合更加直接和有效。这类研究机构的趋利性使得它们完全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工作,对科研成果进行市场筛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另一方面应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让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在正常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助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四)加强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在聚集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有效载体,进而为部分沉淀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提供理想的中试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平台。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拓宽孵化器服务内容,进一步聚集优势资源,实现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国际合作、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各种创新要素集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创新源头的合作,对接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形成与技术转移、创业服务、市场拓展和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合作的互利共赢模式,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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